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常规是怎样的?-开庭法庭辩论常规阶段
威海明 01-15 04:28:30 52
辩论阶段主要是针项具体的或争执点展开。
其顺序是先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征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有些在辩论阶段会限制,在辩论发表前,有些法官会总结焦点,双方只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不能再次陈述事实,不然法官会阻止他的。一般辩论只有两轮。这主要是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官不会让当事人无休止的说,与案件无关的也不能说。
法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扩展资料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法庭辩论
据我国《民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顺序: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至此,法庭辩论终结。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庭辩论应当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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