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给出局不予立案告知书违反哪条法律规定-立案告知公安局出局违反
hmzzhuang0825 01-11 08:50:29 135
公安局不给出具不予立案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科-不予立案通知书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对于报案、、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不是对每个报案人都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以下情况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已经立案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破案。报案后,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没有破案,这种情况不需要通知报案人。 比如,报案人报案被强奸、被抢劫、被盗窃,几个月后没有消息,报案人沉住气了,向公安机关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实,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只是还没有破案,档案不会给报案人书面答复。 北京人几乎都有过丢自行车、丢手机的经历,报案后有几个破案的? 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报案后也很难及时破案。往往是抓住一个盗窃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几十起盗窃行为,抓住一个强奸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十几起强奸行为,这才破了多年的陈案。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给报案人发《已经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没有破案的,报案人不会得到什么通知。
二、移送其他机关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不代表不予立案,不用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三、受理机关只有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决定不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是发给一般报案人的,而是发给控告人的。被害人没有报案,其他人报案的,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害人报案,没有具体指控何人犯罪的,不具备控告人身份,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是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犯罪。“ ”你指控的人不具备作案时间。“ ”你控告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 控告人如果不服,凭《不予起诉决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坚持认为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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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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