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怎样-审理宣告失踪程序
木清笛 02-24 07:47:45 43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新文章
- 1怎样用手机查询房产证上的名字
- 2关于国家和地方的的拆迁政策,现在是不是不能强制拆迁呀,如果不满意拆迁补偿怎么办呀?
- 3单位社保交不上,叫我把农村医保停了说冲突,我几年没交了已经,该怎么弄?封存吗?
- 4房产达人怎样出门?
- 5在老家买了农村医保,现在在外地上班,要买社保,是不是就买不了社保呀?
- 6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临时工买社保么
- 7广东核检费用下调 核酸单样检测降至60元/次
- 8用人单位应该给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吗?
- 9北京有哪些比较好的养老院
- 10求答改错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这句话为什么是错误的。谢谢。
- 11如果交社保人死了怎么办
- 12住房中6米挑高客厅如何加层?
- 13我和妻子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 14社保账户全部是个人缴费,未到退休人去世,社保怎样退费
- 15二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
- 16户口本有什么法律作用?
- 17买第一套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 18起诉离婚男方有陪偶与他人同居有俩个孩子,女方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
- 19我的电动车在上班时间内在公司车棚被偷,公司有责任赔偿吗?
- 20买汽车为什么必须要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