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物品?-没收权利物品老师学生
天天再弹 02-21 09:43:27 156
有
一般老师没收后都会归还,如果没有归还那就是非法的。课堂纪律严禁的物品,学生应该遵守,如果不遵守,学校自然有相应的规定来处罚,但是也要合法合规。如果觉得老师的做法不合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
家门前有一条
法律规定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所以,如果将你的东西拿走并且不再还给你就是违法,但可以暂时保管或交予家长;
老师没有权利没收或毁坏学生的物品。没收后物品应当及时归还,约定期限归还的应当在期限内归还。毁坏的物品应当根据物品价值赔偿。
如果老师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话,可以先向老师的上级领导或者教务主任校长反映情况,得不到解决的直接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对你有帮助啊
啊!一定要选我啊
!!O(∩_∩)O哈哈~
没有权利,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有权利,因为在他拥你的生杀大权的情况下你对他没收你东西没有任何办法。至少在上学这件事假如他是班主任的话如果他真的品格很恶劣他可以真的影响你一辈子,就算不是班主任他反应一下你班主任肯给他个面子搞搞你的。难道你能跟他一本正经的讲法律怕是你们班同学都要笑死你。还是去告什么年级主任和校长?你敢并且有能力去教育局举报么?就算举报有什么用呢?你刚举报完立马教育局就个人信息发给你校长让他自己处理了,更不要说去网络上曝光了,这种事根本翻不起波澜没几个人会关注的。
你好,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没有权利,法律有规定
我想没收的东西,只要不违反原则,都是可以通过各种要回来的,如果态度和方法都正确!!
老师一般不会有私心的,如果没收东西属于私心,那老师就太不够资格了.
多和老师沟通,在事情发生一段时间之后把东西要回来,应该是每问题的,另学会尊重老师!!
老师是没有权利要求没收学生的财务的,但由于学生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财务要有监护人进行保管,所以你的被没收物品需要你的监护人向学校要回。
从实体上说:这些东西就不是老师,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他(她)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老师也没有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教师可以没收.因此是不合法的.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因此,老师没有权利没收.
你好!
从法律上说,只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执行者有“没收”的,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东西的。具体到学校来说,为了便于管理,学校都制订有校规校纪,有的校规中会有诸如“将违反规定的东西带到学校将被没收”之类的规定。但我们一定要搞明白,此处的“没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那是要充公的,不再归还。学校的“没收”只是“代收”或“代为保管”的意思。
“代收”与“代为保管”的意思也不同。如果学生将爆炸物、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到校园,学校就要“代收”,然后交予有关部门;如果学生仅仅是把违反校规校纪的东西带来,学校可能会“没收”上来代为保管。但是,这种“没收”的时间不能长,如果十天半个月,甚至像阿兵的老师那样一没收就没收到期末,这就不应该了,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有些学校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带手机、MP3等与学习无关的东西来校的学生,一经发现,东西就没收,等家长来领取,更有甚者,干脆就一直到学期末或毕业后才归还。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是随之而来的也产生了不少问题:首先,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它没有行政执法权,它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东西,因此这些学校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第二,数码产品更新换代快,如果按照有些学校的做法,在学期末或者毕业时才将没收的东西还给学生,这些东西可能已经被淘汰,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了贬值,这其间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第三,有些教师在没收学生物品后,由于一时粗心,将东西弄丢,这时也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第四,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数码产品也越来越普及,事实证明,这种普及是利大于弊的,因而学生带这些东西到学校也是必然的趋势,出台没收的规定来禁止或许可以禁的了一时,终归却不是长久之计,既然如此,何不变禁止为引导,教学生如何利用这些东西,既保证了教学质量,又不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岂不两全其美?因此,我希望大家都来讨论这个问题,群策群力,尽早拿出一个解决的方案来,毕竟,老师没收学生的东西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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