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已抵押的车转让给我朋友,朋友借给我开,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又被担保公司强行开走。-朋友开走借给抵押车主
zcsxa 02-19 12:24:02 77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诈骗罪,判断的关键是:车辆抵押是否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涉嫌诈骗;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就是民事纠纷。依你所述,既然是给担保公司的抵押,应该是办理过。建议你朋友应当报警。
一、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车辆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如果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未生效。当事人再出卖的行为,就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已经抵押登记,那就涉嫌诈骗了。
二、以下的分析, 都是基于抵押未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已经登记过的,那你朋友与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必然存在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你朋友的信任,从而双方达到车辆买卖的协议,当事人也就构成了诈骗罪。
1、后来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将其已抵押的轿车再卖给你朋友,虽当事人对该车具有所有权,但已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尤某在卖车时并未告知你朋友该轿车所有权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8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抵押物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你朋友购买轿车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你朋友购买该轿车买卖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担保公司无权取走车辆。
2、当事人卖车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事人出卖已抵押的轿车未告知你朋友,由于该轿车抵押合同未登记,且你朋友属于善意第三人,故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即你朋友,由此给你朋友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由抵押人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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