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被告是否承担-保全被告诉讼承担
gshrdhr 02-16 05:40:55 61
首先,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其次,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诉讼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按照胜败比例由败诉方负担。
介绍:
一、诉讼费和保全费,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双方的胜败比例确定,不一定就是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首先,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原告可以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之中,能否得到法支持,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此项诉讼请求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人民法院不能就双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原告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依法进行反驳,法院居中评判;
即使原告提出了请求,被告也可以围绕诉讼保全的起因进行抗辩。
1、财产保全起因:“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2、原则上,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的权利,在实务中,只要原告提供担保的,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按照胜败比例由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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