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必须要在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吗?-离婚户籍起诉男方所在地
三中蔡鑫 01-14 03:11:02 149
对的,别的法院不会受理,这是国家规定,别地的法院也无权受理,如果男的是在女方上门,也可以在女方所在地区法院起诉
1、离婚一般情况下由住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所需要的材料:(1)、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2)、身份证或居住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3)、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4)、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般去对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该是
社会,人口流动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双方破裂需诉离婚,是否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呢?该问题是要分类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所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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